沧州市慈善总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3685
沧州市慈善总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沧州市慈善总会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及相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 用
第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内容依据会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五条 本会所聘工作人员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填写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不服从领导、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愿辞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会,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本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二、入 职
第八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者后按国家规定与其正式签署聘用《劳动合同书》报劳动部门备案核准。
第九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劳动合同书》及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十条 办公室为新聘人员办理入职登记、人事档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聘人员的考核管理进入本会人事考核体系中。
三、 培 训 考 核
第十二条 入职培训: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岗前教育,使新入职人员尽快了解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以老带新进行德才培训,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年底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工作绩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四、人 事 争 议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与本会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沧州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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