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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慈善总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3685 

沧州市慈善总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沧州市慈善总会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及相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  

第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内容依据会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五条  本会所聘工作人员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填写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不服从领导、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愿辞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会,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本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二、入 职

第八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者后按国家规定与其正式签署聘用《劳动合同书》报劳动部门备案核准。

第九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劳动合同书》及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十条  办公室为新聘人员办理入职登记、人事档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聘人员的考核管理进入本会人事考核体系中。

三、

第十二条  入职培训: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岗前教育,使新入职人员尽快了解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以老带新进行德才培训,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年底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工作绩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四、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与本会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沧州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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