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慈善总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3111
沧州市慈善总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沧州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会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河北省公益捐赠统一票据”、“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总会财务部门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财政局票据科购领“河北省公益捐赠统一票据”、“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每次购买票据实行“票据验旧换新”制度,即需要将上次购买的已使用存根和结存的未使用收据一并交付验检,购买下次使用票据。
三、票据必须按序使用,不得跳页、跳号。票据填写必须一式多联,一次复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且不得涂改。
四、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要求规范管理。不得出售、转让、出借和代开票据,不得改变票据用途。
五、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保管和核销。使用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换,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六、作废票据应完整地保存各联,加盖作废图章,不得私自销毁。
七、按规定每年接受市财政局票据科年检。
八、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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