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1154
沧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加强和规范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照《沧州慈善总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财务收支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会资金分为社会善款和工作经费。
第四条 社会善款的来源和使用
(一)社会善款的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2、本会组织义演、义卖等活动的社会募集收入;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社会善款的使用范围:
1、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物资;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2、扶贫济困,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3、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4、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的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
5、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
6、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它各项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三)社会善款的使用原则:
1、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符合本会宗旨、有定向捐赠意向的,按捐赠人意愿实施。捐赠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资金,由总会以企业的名义设立专项慈善资金,单独进行核算;设立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3、社会善款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凡本会决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由总会设立专项资金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
1、创始基金保值增值收入;
2、按章程规定从社会善款收入中提取7%部分;
3、会费;
4、工作经费专项捐赠;
5、政府资助;
6、社会善款利息;
7、兴办实体及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会开办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开支;
3、会员活动开支;
4、总会各类有关慈善内容的会议、宣传活动、表彰奖励活动等开支;
5、慈善项目考察,与其它慈善公益组织往来等开支;
6、捐赠物资的包装、运输、保管等开支;
7、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经费开支;
8、与本会开展活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来源和使用
会费来源于本会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县级会员单位; 800元/年
2、企事业单位、公司 1500元/年
3、项目合作会员单位; 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20元/年
会员会费原则上用于会员活动开支,如有盈亏,可和本会工作经费一并使用。
第七条 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接收捐赠手续,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捐赠发票、颁发捐赠证书。重大捐赠活动、捐赠款项及善行,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表彰捐赠组织和人士的善行,直接向本会捐款,或与本会共同开展慈善项目的企业、个人,本会根据所捐款物的数量,分别予以荣誉奖励,以寓后人。
(一)一次性捐赠5000元(含)—10000元(不含)人民币的,颁发荣誉证书;
(二)一次性捐赠10000元(含)—50000元(不含)人民币的,授予“慈善典范”称号并颁发荣誉标志;
(三)一次性捐赠50000元(含)—100000元(不含)人民币的,授予“乐善好施”称号并颁发铜匾;
(四)一次性捐赠100000元(含)—300000元(不含)人民币的,授予“慈善家”称号并颁发铜匾;
(五)一次性捐赠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及个人,除享受第(四)项奖励外,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设立专项资金;
(六)一次性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授予“慈善企业”称号并颁发铜匾;
(七)一次性捐赠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由本会向市政府申请授予“沧州市人民政府特别慈善奖”;
(八)捐赠实物价值符合上诉各项的,参照相应各项奖励;
(九)为鼓励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本会将定期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展“沧州市慈善评选活动”。凡向本会和向合法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并取得有效捐赠收据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评选。取得荣誉的标准为:年度捐赠5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金奖,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银奖,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铜奖,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优秀奖;
(十)企业、个人可与本会开展存款捐息、投资捐利活动,并与本会签订慈善捐赠协议。
第九条 财务管理
(一)财务部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对本会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资金和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财务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须在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常务理事根据本会章程,提出处置本会财产的方案,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写出清算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会长签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是本会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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