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慈善总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产生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1101
沧州市慈善总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产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沧州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代表是指从总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构成及名额
第四条 会员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总会活动,履行总会义务;
(三) 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四)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五)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50人
第六条 总会上一届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占用同类会员代表名额。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由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并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总会秘书处。
(二)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推荐,并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总会秘书处。
(三)总会秘书处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总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 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等方式予以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 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 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 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违反总会《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或正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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