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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16 浏览量:1096 

沧州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规范沧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志愿者服务,推动新时代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人员。

总会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总会注册登记、志愿参加服务活动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总会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慈善文化、公益服务、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热爱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慈善募捐、慈善救助、慈善宣传等活动。

第四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自身保护、表彰激励等权益。

第五条 总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记录及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志愿者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总会志愿者按服务期限分为短期志愿者和长期志愿者;按服务技能分为一般志愿者及专业志愿者。

第七条 所有志愿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专业志愿者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总会相应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包括法学、金融、投资、审计、财务、计算机网络技术、中文、编导、公共管理、社工工作等;

(二)具备中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的专业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九条 总会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第十条 总会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志愿者招募:

(一)通过总会公众号和官方网站自主招募志愿者,设立总会志愿者库;

(二)与本地各高校合作引入大学生志愿者;

(三)与专业志愿服务协会和组织合作,选用其现有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注册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应通过总会志愿者招募二维码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根据《沧州市慈善总会志愿者招募表》要求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志愿者由总会进行基础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沧州市慈善总会志愿服务证》,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年审情况,志愿者每年不少于4次集中培训及根据具体活动的临时培训。

(三)总会统一为注册志愿者建立档案及《志愿者台账》,记录志愿者服务信息、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年审情况等全部载入台账并存档。

(四)注册志愿者持有统一印制的《沧州市慈善总会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结束后,总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为志愿者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由总会审核认定。

可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四章 志愿者使用管理与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志愿者招募、使用管理工作由总会办公室负责,有志愿者需求时,根据实际情况招募、培训、推荐、调配确认人选。

(二)志愿者使用过程中对志愿者提供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纪律约束、工作保障负责;应当与志愿者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对服务期间服务内容、时间、效果进行记录。

三)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 志愿者管理原则

(一)鼓励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穿志愿者统一服装并佩戴统一的标识。

(二)根据志愿服务情况对志愿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并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五)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六)每年对志愿服务证进行年审,年审合格后发放第二年志愿者证,对考核评比不合格的不发放下一年志愿者证。注册志愿者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12小时或不参加志愿者组织活动及培训的,视为自动退出;对不履行志愿者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并收回志愿服务证。

 

第五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注册成功后,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总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工作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要求总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终止服务,须提交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之后,即可终止服务;

(九)参与具有危险性或特定志愿服务活动时,总会对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险种;

(十)志愿者可在总会志愿服务台账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总会提出,经核实后应予以纠正或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总会和自身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志愿者激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并适时给予奖励;

(二)对优秀志愿者将由总会授予荣誉证书,并在总会官方网站予以报道;

(三)优秀志愿者可优先参与总会其他慈善工作相关培训活动;

(四)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以上的优秀个人志愿者,总会可推荐参加沧州市志愿者星级评定。

第十七条 志愿者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总会志愿者资格:

(一)以总会名义或以总会志愿者身份进行盈利活动的;

(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索取报酬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或损害总会形象行为的。

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对被服务单位的物资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总会和被服务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沧州市慈善总会,由沧州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沧州市慈善总会  文章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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