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沧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沧州市慈善总会(英文名CangZhou CharityFederation缩写CZ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沧州地区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慈善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帮助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公益活动,广泛筹集,健全体系,促进文明,助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党组织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加强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建设先进文化、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等基本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沧州市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构、党建领导机关、沧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生、面向社会,以社会募捐为中心,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主要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的群体提供物资救助和精神抚慰。
(二) 赈灾救助。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的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济困、抚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响应国家号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发展;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际、国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 经沧州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 宣传教育。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沧州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 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沧州市慈善总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未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称号,聘请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各项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责任制。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副秘书长和部门正副主任的聘任事宜。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 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 监事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 监事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管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四十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 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购买合法合规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它日常发生的合法理财活动,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这些理财活动的决策。对于数额巨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或经济实体投资等重大投资方案,必须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投资理财的收益全部用于为实现慈善目的而须开支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均须接受社团登记、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项目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须向捐赠人交代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 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报备。
第五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法依规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在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经2020年4月2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