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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慈善总会非货币性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2003 

沧州市慈善总会非货币性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理财产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沧州市善总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处理的合法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

第三条  接收捐赠时捐赠人应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签订《捐赠协议》 ,物资等记管理人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质量、数量,并经捐赠人、物资登记管理人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财务根据入库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条  捐赠人提供了非货币性捐赠的有关凭据 (如发票、报关单、协议等),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捐赠人没有提供非货币性捐增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五条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三)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慈善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慈善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四)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必须办理权变更至慈善会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慈善总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六条  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七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慈善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慈善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项目。

第九条  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第十条  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第十一条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依据物资拨付申请报告办理出库单,出库单应详细载明物资种类、质量、数量,财务依据出库单和物资拨付申请报告登记入账。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慈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二)接收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在慈善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自201961日之日起施行。(照搬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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