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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658 

沧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沧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沧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会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财务部岗位职责

总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负责、统一核算原则。即在总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实行会长负责制,财务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具体承办,会计、出纳负责总会全部财务活动的统一核算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负责总会的一切财务收支管理和财务预算及项目管理等工作,起草有关会议的财务收支及预算报告,做到及时准确。

(三)负责与银行、税务、社保、审计等部门的业务联系和申报、年检及评估。

(四)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会费的收取及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会计微机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总会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财务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

(七)接受总会监事会的内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外部审计。

  第二条  现金管理

总会资金支付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公款私存。

(一)建立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要逐日记录每笔现金的收付,做到日清日结。

(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保证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要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管。出纳员要熟悉总会规定的开支报销程序,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按照财务规定标准办理现金收付;严禁白条顶库,不许保留账外现金。

(四)现金使用按规定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通过网银转账或转账支票,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应履行支票使用登记和审批手续,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对于慈善走访慰问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严格审批程序。

(五)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需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

第三条  支出报账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总会各部门开支费用及购置物品须提前申请, 填报购置物品审批单,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会长审批后,经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报销流程:由经办人粘贴票据并签字,交财务负责人进行票据合规性审核签字后,报会长审批签字,交出纳人员报账。

(三)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四)支出审批权限:坚持收支两条线、捐款和行政经费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重大开支(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正常经费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一)捐赠财产收支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定向捐款的拨付,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总会会长审批后支出。

(三)定向捐款拨付,以捐赠意向函、捐赠协议或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确认,报总会会长批准后支出。

(四)款项拨付后,项目负责人或经手人要及时将收款方正式票据交财务部入账。在收到受捐方前一笔拨付款项的票据前,原则上不进行下一笔款项的拨付。因缺少拨付款项票据而造成的后果,由实施项目的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管理

(一)总会财务章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

(二)日常票据正常结算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批准使用;其他业务使用财务章由秘书长批准,并进行登记。

(三)银行备案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和“网上银行”的U盾(企业电子银行证书)不得全部由一人保管。

(四)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六条  票据管理

(一)总会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河北省公益捐赠统一票据”、“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总会财务部门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财政局票据科购领“河北省公益捐赠统一票据”、“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每次购买票据实行“票据验旧换新”制度,即需要将上次购买的已使用存根和结存的未使用收据一并交付验检,才可购买下次使用票据。

(三)票据必须按序使用,不得跳页、跳号。票据填写必须一式多联,一次复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且不得涂改。

(四)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要求规范管理。不得出售、转让、出借和代开票据,不得改变票据用途。

(五)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保管和核销。使用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换,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六)作废票据应完整地保存各联,加盖作废图章,不得私自销毁。

(七)按规定每年接受市财政局票据科年检。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总会资产配置应以满足总会日常办公需要为目标,可以根据本会实际情况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严格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要求执行。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领用、保管、登记程序,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提高其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三)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存总会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理事会研究后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总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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