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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慈善总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产生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718 

沧州市慈善总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产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沧州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代表是指从总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构成及名额

第四条  会员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总会活动,履行总会义务;

(三)  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四)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五)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50人

第六条  总会上一届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占用同类会员代表名额。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由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并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总会秘书处。

(二)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推荐,并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总会秘书处。

(三)总会秘书处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总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 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等方式予以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 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 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 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违反总会《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或正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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